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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安徽省关于开展省级零碳园区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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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发布关于开展省级零碳园区建设的通知,建设主体建设主体为省级以上开发区或特色园区。以“园中园”形式申报的,需有明确的四至边界,创建主体在能耗和碳排放统计、核算、计量、监测等方面具备一定基础,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事故,或其他社会不良影响事件。二、建设流程(一)组织申报。各市发展改革委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开发区或特色园区编制建设方案(见附件),经审核把关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推荐申报。(二)论证方案。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对地方推荐的零碳园区建设方案进行审核,统筹考虑产业基础、能碳管理可行性、碳减排潜力和零碳园区建设路径等因素,确定拟支持的名单。(三)公布名单。省发展改革委经征求意见、社会公示等环节后,按程序公布支持名单。(四)评估验收。省级零碳园区建设期满后,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自评估。自评估符合要求的,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评估验收,通过评估验收的园区正式成为省级零碳园区。详情如下: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省级零碳园区建设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零碳园区建设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91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有序推进省级零碳园区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主体建设主体为省级以上开发区或特色园区。以“园中园”形式申报的,需有明确的四至边界,创建主体在能耗和碳排放统计、核算、计量、监测等方面具备一定基础,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事故,或其他社会不良影响事件二、建设流程(一)组织中报。各市发展改革委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开发区或特色园区编制建设方案(见附件),经审核把关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推荐申报。(二)论证方案。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对地方推荐的零碳园区建设方案进行审核,统筹考虑产业基础、能碳管理可行性、碳减排潜力和零碳园区建设路径等因素,确定拟支持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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