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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7日,湖北咸宁市发改委发布关于征求《咸宁市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文件指出,严格执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的项目竞争性配置要求。任何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部门不得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擅自与企业签订新能源项目开发协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接的投资意向主体及相关材料,须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与投资主体签订相关协议,投资项目纳入市级项目储备库,并按程序向省级申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项目投资强度、建设进度、安全生产、生态保护等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对发现违规转让项目、长期占而不建等问题的,应及时报告并依法依规处置。对未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时限开工、并网的项目,市人民政府可视情采取约谈、限期整改、直至取消项目开发资格等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报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对建设进度严重滞后、多次督办拒不整改的项目,将投资企业列入失信企业名单,不再支持该企业在咸宁市境内建设新能源发电项目。原文件如下:市发改委关于征求《咸宁市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为强化新能源资源统筹管理,切实推动全市新能源资源有序高效开发,根据市委专题会对能源工作要求,市发改委组织编制了《咸宁市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5年12月12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5年11月13日一2025年12月12日二、纸质信函方式。邮寄至以下地址:咸宁市银桂路9号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科,联系电话:8895173三、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以下电子邮箱:365505975@qq.c0m,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咸宁市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字样。附件:关于规范光伏项目实施流程和加强项目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年11月13日咸宁市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新能源资源统筹管理,切实推动全市新能源资源科学有序开发,加快构建新能源产业体系,推动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国家、湖北省有关规定,结合咸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市级统筹、产业协同、规范有序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的统一领导。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和湖泊、农业农村、林业、文物、军事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的管理与服务保障工作。第二章企业评估与确定第五条建立新能源项目投资主体综合评估机制,对申报企业的以下方面进行评估:(一)企业资金实力、专业资质和技术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