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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黑龙江省新型储能规模化建设专项实施方案(2025-202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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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1日,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型储能规模化建设专项实施方案(2025-2027年)》(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方案》指出,完善新型储能市场机制:推动新型储能全面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鼓励独立新型储能电站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参与电能量、辅助服务市场交易,支持用户侧储能电站融合负荷用户作为整体参与电能量、需求响应市场交易。配建新型储能与所属经营主体视为一体,具备独立计量、控制、调度等技术条件,具有法人资格时可转为独立新型储能,作为经营主体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结合我省实际研究探索爬坡、转动惯量等辅助服务品种,进一步扩大新型储能参与市场规模。健全完善新型储能价格机制。完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新型储能电站按照市场规则参与电力现货市场并形成充放电价格。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向电网送电的,其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推动完善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结合电力市场建设和电力系统运行情况,有序建立可靠容量补偿机制。研究实施独立新型储能容量补偿政策。现阶段,研究对独立新型储能调节资源给予合理补偿,提升电力市场容量充裕度。执行容量补偿的独立新型储能项目应已纳入2025-2027年独立新型储能项目建设清单,补偿容量总量根据全省电力系统调节资源需求测算确定,并保持补偿容量与建设清单容量的合理裕度比例,先并先得。分类研究各品种新型储能补偿标准,按年公布,补偿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详情如下: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型储能规模化建设专项实施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各市(地)发展改革委,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有关储能企业:为推动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新型储能规模化建设专项实施方案(2025-2027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附件:黑龙江省新型储能规模化建设专项实施方案(2025-2027年)附件黑龙江省新型储能规模化建设专项实施方案(2025-2027年)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新型储能规模化建设专项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114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能源消纳和调控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5〕1360号)、《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能源集成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新能〔2025〕93号),加快推动我省新型储能提质增速,拓展新型储能多业态集成应用,促进新能源在大规模开发的同时实现高质量消纳,制定本方案。一、总体目标到2027年,全省新型储能实现规模化建设,源网荷侧新型储能多种应用场景不断拓展,新型储能发展从“单兵作战”向“集成应用”转变,市场机制、商业模式基本健全成熟。新型储能对促进新能源消纳的支撑作用初步显现,电力系统调节能力大幅提升。力争全省新型储能装机规模达到600万千瓦以上。二、推动新型储能规模化发展(一)合理配置电源侧新型储能。在松辽清洁能源基地、黑龙江东部清洁能源基地配套建设新型储能,平滑新能源外送出力曲线,提升基地新能源项目并网友好性。推动省内集中式新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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