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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海南省绿色工厂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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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绿色工厂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持续完善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促进工业绿色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要求,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为引导企业绿色发展转型升级,打造绿色制造先进典型,加快推进我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具备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特点的企业经评价授予海南省绿色工厂(以下称省级绿色工厂)称号。第三条省级绿色工厂每年评价一次。评价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称省工信厅)负责省级绿色工厂的评价和管理工作,并对绿色工厂进行日常监督。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五条申请省级绿色工厂评价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在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二)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三)企业高度重视绿色发展,企业内部设置绿色工厂管理机构,负责有关绿色发展的制度建设、教育培训、实施、考核及奖励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四)企业制定了绿色工厂建设中长期规划、量化的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并能确保对绿色工厂创建项目的资金和资源投入。(五)企业有较强的质量、职业健康、环保、安全生产和能源管理水平。通过GB/T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GB/T45001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等相关认证;满足GB/T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通过相关认证或能源审计。(六)企业符合产品设计生态化、用地集约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原料无害化、能源低碳化等条件的要求,相关绩效指标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评价办法标准依据《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2018)和评价规范(DB46/T574-2022)行业标准制定。用地集约化指标:工厂容积率不低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要求;工厂建筑密度不低于30%;单位用地面积产能或产值不低于全省单位用地面积产能或产值平均水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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