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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范】江苏省碳资产质押融资操作指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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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碳资产质押融资操作指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发挥金融在绿色低碳转型发展中的作用,更好推动江苏碳金融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环境权益融资工具)》(JRT0228-2021)《关于大力发展绿色金融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21)80号)《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环气候〔2020)57号)《关于深入推进绿色金融服务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8)413号)《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环发〔2013)15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文件要求,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碳资产是指碳排放权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其中,碳排放权配额是指主管部门基于国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的要求,向被纳入温室气体减排管控范围的重点排放单位分配的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碳资产质押融资是指市场主体(以下称“借款人”以自身持有或第三方拥有的碳资产为质押,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政策前提下,由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融资。第二章融资条件及用途第四条作为质押品的碳资产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出质人依法所有或有权处分,可以办理质押登记:(二)权属清晰,能证明其合法有效;(三)确保不影响当期履约周期内配额清缴履约;(四)可以流通,不存在因司法查封、冻结、强制执行等导致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五条以碳资产质押申请融资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相关证照齐备、合法、有效:(二)所属行业或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安全生产和环保管理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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