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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青海省绿电直连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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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6日,青海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青海省绿电直连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明确,有序推进以下4种类型的绿电直连项目:1.新增负荷可配套建设新能源项目。2.存量负荷在已有燃煤燃气自备电厂足额清缴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前提下开展绿电直连,通过压减自备电厂出力,实现清洁能源替代。3.有降碳刚性需求的出口外向型企业利用周边新能源资源探索开展存量负荷绿电直连。4.尚未开展电网接入工程建设或因新能源消纳受限等原因无法并网的新能源项目,在履行相应变更手续后开展绿电直连。文件提出,强化源荷适配。绿电直连项目应实现内部资源协同优化。并网型项目应按照“以荷定源”原则科学确定新能源电源类型和装机规模。现货市场未连续运行期间,不允许向公共电网反送。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后,可采取整体自发自用为主,余电上网为辅的模式运行。项目整体新能源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应不低于60%,占总用电量的比例应不低于30%,并不断提高自发自用比例,2030年前不低于35%。上网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上限一般不超过20%。绿电直连项目原则上由负荷作为主责单位。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不含电网企业)可投资绿电直连项目。项目电源可由负荷投资,也可由发电企业或双方成立的合资公司投资直连专线原则上应由负荷、电源主体投资。项目电源和负荷不是同一投资主体的,应签订多年期购电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并就电力设施建设、产权划分、运行维护、调度运行、结算关系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协议。文件强调依规缴纳相关费用,绿电直连项目应按国务院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缴纳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策性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费用。原文及解读详情如下:青海省能源局文件青能运行〔2025126号青海省能源局关丁印发《青海省球电直连实施方案》的通知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发展改基委(能源局),有关企业:《青海省绿电宜连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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