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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泉州市林业碳票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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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7日,福建省泉州市林业局等七部门发布印发《泉州市林业碳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通知明确,申请条件共4项,分别是:1.申请碳票的林地、林木权属清晰,有合法有效的林权证明文件。2.森林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林业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技术标准,拟在监测期内采伐的林地、林木不得申请制发林业碳票,但以森林经营为目的的抚育采伐不受此限。3.具备完善的森林经营和碳汇监测计划,确保碳汇量可准确核算与监测。4.已开发、拟申报或已申报未核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福建林业碳汇(FFCER)等国内、省内林业碳汇项目的林地、林木,不得重复申请制发泉州市林业碳票。全文如下:泉州市林业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泉州市林业碳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林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金融主管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泉州市林业碳票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泉州市林业局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泉州市农业农村局中共泉州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泉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泉州监管分局2025年7月9日(此件主动公开)泉州市林业碳票管理规定(试行)为进一步探索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新路径,加快建立健全绿色生态林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规范林业碳票开发、交易与管理,结合新时代泉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需要,制定本规定。一、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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