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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地区)碳资产回购履约保证保险中国太平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地区)碳资产回购履的保证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指签订《碳资产回购合同》的当事人,其中出售碳资产并根据《碳资产回购合同》约定在一定期限后按照约定价格回购碳资产的当事人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碳资产回购合同》的另一当事人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应为上海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合法参与主体,其中投保人还应为上海市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确定的上海市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单位。第三条《碳资产回购合同》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碳资产回购合同》双方的碳资产回购行为应合法合规。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在《碳资产回购合同》约定的回购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支付价款回购碳资产,给被保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的直接经济损失是被保险人处置碳资产所得价款低于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部分,如被保险人处量碳资产所得价款高于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保险人则不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二)核爆炸、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三)政府征用、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违法行为。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碳资产回购合同》被依法认定虚假、无效、被撒销或被解除:(二)投保人与被保险订立的《碳资产回购合同》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三)投保人、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碳资产回购合同》:(四)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变更《碳资产回购合同》,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五)投保人采用胁迫、欺蹒等手段非法与被保险人订立《碳资产回购合同》;(六)被保险人没有足够的碳资产,导致投保人无法正常回购:(七)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碳资产被质押、被冻结、被交易或被清缴限约,导致投保人无法正(八)投保人已回购部分碳资产,但因被保险人原因无法完成利余碳资产的回购,利余碳资产对应的价值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1页共6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地区)碳资产回购履约保证保险(九)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根据《碳资产回购合同》处置碳资产所得金额大于《碳资产回购合同》约定碳资产回购金额:(十)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撞自处置碳资产。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二)被保险人的任何间接损失以及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方的任何损失:(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五)被保险人处置碳资产所得后已获得的补偿。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任何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保险金额与免赔率第九条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按以下方式确定:保险金额(元)=保险价格(元吨)×碳资产数量(吨)其中,保险价格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碳资产回购合同》中碳资产价格为基础,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碳资产价格可按以下方式确定:(一)投保前一日上海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同品种碳资产的收盘价:(二)投保前一段时间内上海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同品种碳资产的日均收盘价。第十条保险事故免赔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与保险期间第十一条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投保申请,保险人同意承保后,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保险费,并根据保险人要求向保险人提供保证金或必要的其他反担保方式。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和保证金,以及提供必要的其他反担保方式的,本合同不生效。对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以《碳资产回购合同》约定的回购期限为参考,具体以保单载明的起讫日期为准,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开始前,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费第十三条本合同的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投保人企业经营情况、保险金额、反担保方式等因素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第2页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