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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陕西关于进一步做好8-12月电力市场分时交易结算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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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8-12月电力市场分时交易结算有关工作的通知》(陕发改运行〔2025)1065号)的正式文件!文件明确,为进一步向零售用户传导市场改革红利,对于各售电公司月度平均度电批零差价高于0.015元/千瓦时的部分进行零售市场超额收益分享,超出部分的零售收益由售电公司与其服务的零售用户按2:8比例分享,售电公司超额收益返还费用原则上按对应服务的零售用户结算电费的比例按月返还。相较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关阅读:征求意见稿),“对于各售电公司月度平均度电批零价差高于0.012元/千瓦时的部分进行零售市场超额收益分享,超出部分的零售收益由售电公司与其服务的零售用户按2:8比例分享”,有所上调。此外,文件新增新入市批发交易用户年内签约激励机制。年内新入市批发交易用户(含售电公司)9月至年底多月、月度中长期交易的累计签约电量应不低于上一年度同周期用户用电量的70%,缺额签约电量引起的超额获益,按照多月、月度交易市场均价与月内交易市场均价价差的1.05倍予以回收,超额获益为负时不回收。回收资金纳入年度签约激励机制资金一并分享。详情如下: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812月电力市场分时交易结算有关工作的通知陕发改运行〔2025)1065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陕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关市场经营主体: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25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约履约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4)1752号)文件要求,做好2025年陕西电力市场交易与我省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分时电价政策的衔接过渡,平稳推进中长期市场分时交易、结算,实现电力市场化交易价格信号向终端用户有效传导。现就8-12月电力市场分时交易结算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设置分时交易结算执行过渡期《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陕西电网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5)1034号)(简称新分时电价政策)于8月1日起执行后,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不再纳入分时电价政策实施范围。为有序引导系统负荷调整,保障交易合同平稳履约,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现将2025年8月至12月设置为分时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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