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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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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公告明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项目若在节能审查意见或同意变更决定出具后2年内未开工,相关意见或决定自动失效。此外,项目发生重大变动(如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生产装置、用能设备、工艺技术路线等变化),需重新提交变更申请。需要注意的是,该办法不适用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煤炭消费量不满1000吨的项目,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项目(具体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原文如下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请输入您要搜索的内容首页要闻动态政务公开政务服务互动交流专题专栏首页/信息公开/要闻动态/通知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征求《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年第31号),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内发改环资字(2023)877号)进行修订,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年8月4日至2025年8月10日。如有意见建议,请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邮箱:cx刈jzy56@163.com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5号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年8月4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日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年第31号)《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落实碳排放双控制度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碳排放评价,是指在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时,按照碳排放双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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