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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广东关于申报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存量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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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申报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存量项目的通知。文件明确,申报存量项目范围及条件:(一)陆上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可申报存量项目:1.项目已依法依规完成核准(备案):2.项目已于2025年6月1日前投产,取得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出具的电力业务许可证、电力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监督报告、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验收意见等证明文件,其中6兆瓦以下的项目仅需提交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验收意见。(二)海上风电项目。满足以下条件的海上风电项目可申报存量项目,项目已于2025年6月1日前通过竞争性配置等方式确定业主。上述两类项目中,对于接入电网电压等级10千伏及以上的项目,由地市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项目单位申报:其他项目由电网企业汇总,项目单位可向当地电网企业查询。详情如下: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申报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存量项目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惠州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5)263号)提出,建立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以2025年6月1日为节点划分存量项目和增量项目,实行不同政策。为组织存量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存量项目范围及条件(一)陆上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可申报存量项目:1.项目已依法依规完成核准(备案);2.项目已于2025年6月1日前投产,取得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出具的电力业务许可证、电力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监督报告、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验收意见等证明文件,其中6兆瓦以下的项目仅需提交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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