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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绿色外债试点业务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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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支持绿色金融发展,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上海、北京、天津、河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四川、宁波、厦门、青岛、深圳等16省市开展绿色外债业务试点,鼓励非金融企业将跨境融资资金用于绿色或低碳转型项目。试点政策主要针对境内非金融企业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且专项用于支持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相关规定条件的绿色或低碳转型项目,允许这类项目更少占用企业全口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从而扩大投资绿色发展或低碳转型项目企业的跨境融资规模上限,同时相关外债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提升绿色外债业务办理便利化水平,有利于吸引全球金融资源向我国绿色低碳发展等领域有序聚集。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更好统筹开放与安全,持续提升跨境融资便利化,助力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附件绿色外债试点业务指引(试行)第一条为便利非金融企业开展绿色外债试点业务,根据服务实体经济,积极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统筹金融开放和安全等原则,制订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绿色外债,是指境内机构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且专项用于支持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相关规定条件的绿色或低碳转型项目。第三条符合条件的境内非金融企业可按照本指引,根据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原则,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内借用外债(以下简称绿色外债试点业务)。绿色外债试点业务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暂定为0,5,其余参数参照现有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参与绿色外债试点业务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成立时间一年(含)以上且存在实际经营活动的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二)如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其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结果应为A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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