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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关于修订《海盐县推进制造业数字化绿色化转型若干政策意见》(盐政办发〔2023〕3号)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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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3日,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修订《海盐县推进制造业数字化绿色化转型若干政策意见》(盐政办发(2023)3号)意见的通知。通知提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包容和可持续的发展理念,提振工业经济发展信心,力促形成高质量发展局面,根据上级有关精神要求,现对《海盐县推进制造业数字化绿色化转型若干政策意见》(盐政办发〔2023)3号)文件中相关内容进行修订,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网络或电话形式反馈至海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综合科。公示日期为2025年10月13日至2025年11月13日。相关文件如下:关于修订《海盐县推进制造业数字化绿色化转型若干政策意见》(盐政办发〔2023)3号)的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包容和可持续的发展理念,提振工业经济发展信心,力促形成高质量发展局面,根据上级有关精神要求,现对《海盐县推进制造业数字化绿色化转型若干政策意见》(盐政办发(2023)3号)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二、起草过程我局按照相关政策自查要求,于2024年11月开始对已出台的相关涉企政策进行深度梳理,围绕具体政策的执行情况对接县级相关部门进行深度沟通和协调。2024年12月中旬对周边县市区的涉企政策内容设置进行详细了解并结合优化。2025年5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10月,《海盐县推进制造业数字化绿色化转型若干政策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政策形成初稿。三、主要内容《海盐县推进制造业数字化绿色化转型若干政策意见》经县十六届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3年1月18日由县政府以盐政办发(2023)3号文件印发,自2023年2月18日起施行。现对文件中第1条、第2条、第6条、第13条,附则部分第1条、第3条、第4条、第6条、第7条中相关内容进行修订,修订后内容如下:1.将第1条“加大税收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企业所得税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充分发挥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作用,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激励企业加大“两化”改造关键技术研发投入。”删除2将第2条“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对“两化”改造项目给予中长期贷款,推动用能权抵质押绿色信贷、碳减排支持工具、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科技创新再贷款等金融产品落地: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增量扩面,争取政府性融资担保费率不高于1%,推动金融机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银行创新产品,组建“两化”专项贷,加大对列入“两化”示范项目的支持力度。”删除3.将第6条“支持发展智能制造服务业。对注册独立法人公司且获得省级及以上认可的智能制造服务商,年服务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删除4.将第13条“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对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点排污企业,按年度实缴保费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限额2万元)。”删除。5.将附则第1条“列入“一票否决”名单企业不享受财政奖励(第五条除外),名单以现有最新发文结果为依据。本政策兑现不与绩效评价结果和财政贡献挂钩。”修改为:“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以政策兑现时企业信用状况为准)、当年度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或一般生产安全亡人责任事故(国务院令第493号)、当年度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的突发环境事件(国办函(2014)119号)的企业不得享受财政奖励。”6.将附则第3条“第三、四、五条每年根据政府预算实行竞争性分配。”删除7.将附则第4条“对2016年底前完成并网发电的项目,其补助总额按盐政办发〔2015)65号政策认定,并按0.1元/千瓦时的标准逐年拨付。”删除8.将附则第6条“对于亩均综合评价低于县内平均的规上企业,二年内未开展两化改造的,在亩均论英雄评价中予以降档。”删除9.将附则第7条“本政策意见所涉及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在工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工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审核兑现由各镇(街道)进行项目初审,汇总递交项目牵头部门受理审核后,提交县工业专项资金联审小组联审,通过后予以兑现。县经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政策意见具体实施细则。”修改为:“本政策意见所涉及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在工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工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实行年度预算总额控制,竞争性分配。工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审核兑现由各镇(街道)进行项目初审,汇总递交项目牵头部门受理审核后,提交县工业专项资金联审小组联审,通过后予以兑现。县经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政策意见具体实施细则。”上述修订条款,均按照海盐县人民政府发文通知要求执行,原政策执行有效期限不变。本通知自2025年XX月XX日起执行。四、补充说明问题本议题发文主体为海盐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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