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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无锡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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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5日,无锡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实施细则印发。根据文件,非自然人投资开发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不得通过隐瞒场地租用关系以房屋产权人名义备案,后期从产权人名下账户提取发电收益等手段牟取利益。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备案机关应根据《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要求项目责令限期改正。项目自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向备案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未开工建设且未申请延期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予以提醒,经提醒后项目仍未作出处理的,备案机关移除项目向社会公示的备案信息,项目单位获取的备案证明文件自动失效。当可开放容量不足时,电网企业应当告知项目投资主体并按照申请接入电网顺序做好登记,并综合制定解决方案,明确配电网改造完成时限,具备条件后按照申请顺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全部自发自用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受可开放容量限制按流程并网。鼓励投资主体以“光伏+储能”、光储充一体化、智能微电网、虚拟电厂、源网荷储一体化聚合等形式开展分布式光伏建设,具有自发调节能力、主动参与虚拟电厂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优先接入电网。鼓励分布式光伏通过聚合商聚合参与绿色电力交易。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并网后连续三个月未发电,电网企业应当予以提醒,经提醒后三个月内项目仍未发电的,电网企业告知投资主体或向社会公示后,对项目进行销户处理:在已销户地址重新建设或迁移安装地址的,须重新办理备案、并网等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手续。全文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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