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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关于推动浙江省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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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推动浙江省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件提出,新增负荷可通过配套建设新能源项目实现绿电直连。重点支持有机硅、硅光伏、新能源电池、新能源汽车、风电制造、氢能、数据中心、集成电路、生物制药等绿色用能需求大的企业,优先支持负荷调节能力强、源荷匹配较好的产业项目。新增负荷不含存量负荷增容、迁址、过户等。已报装但供电方案尚未答复或配套电网工程尚未批复立项的用电项目可作为新增负荷。新增负荷与存量负荷原则上不产生直接电气连接。尚未开展电网接入工程建设或因新能源消纳受限等原因无法并网的新能源项目,在履行相应变更手续后开展绿电直连。已取得接入系统批复意见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严禁以“绿电直连”名义为违规电厂转正、将公用电厂转为自备电厂。详情如下: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推动浙江省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650号)要求,推动我省绿电直连高质量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浙江能源监管办起草了《关于推动浙江省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0月31日至11月14日。如有意见建议,请以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反馈至省能源局新能源处,并注明“浙江省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反馈意见建议”字样。联系人:杜国伟:联系电话:0571-87052582:电子邮件:zjnyjxnyc@163.com:邮寄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省府路8号:邮编:310025。企事业单位反馈意见,请注明单位名称、组织代码、联系人、联系方式。个人反馈意见,请注明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附件:关于推动浙江省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年10月31日关于推动浙江省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省电力公司,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宁波市能源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65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通知。一、适用范围绿电直连是指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通过直连线路向单一电力用户供给绿电,可实现供给电量清晰物理溯源的模式。其中,直连线路是指电源与电力用户直接连接的专用电力线路。直连电源为分布式光伏的,按照《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执行。(一)直连方式1并网型项目。绿电直连项目作为整体接入公共电网,与公共电网形成清晰的物理界面与责任界面,电源应接入用户和公共电网产权分界点的用户侧。2离网型项目。绿电直连项目的电源、用户和线路均与公共电网无电气连接,作为独立系统开展运营。(二)项目类型.新增负荷可通过配套建设新能源项目实现绿电直连。重点支持有机硅、硅光伏、新能源电池、新能源汽车、风电制造、氢能、数据中心、集成电路、生物制药等绿色用能需求大的企业,优先支持负荷调节能力强、源荷匹配较好的产业项目。新增负荷不含存量负荷增容、迁址、过户等。已报装但供电方案尚未答复或配套电网工程尚未批复立项的用电项目可作为新增负荷。新增负荷与存量负荷原则上不产生直接电气连接。2.存量负荷在已有燃煤燃气自备电厂足额清缴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前提下开展绿电直连,通过压减自备电厂出力,实现清洁能源替代。临时中断供电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负荷,不参与绿电直连。3.有降碳刚性需求的出口外向型企业其存量负荷可利用周边新能源资源探索开展绿电直连。4.尚未开展电网接入工程建设或因新能源消纳受限等原因无法并网的新能源项目,在履行相应变更手续后开展绿电直连。已取得接入系统批复意见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严禁以“绿电直连”名义为违规电厂转正、将公用电厂转为自备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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