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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深圳市开展第一批深化近零碳排放区试点申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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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开展第一批深化近零碳排放区试点申报的通知。通知明确,本次征集的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包括区域、园区、社区、校园、建筑、企业、乡村等七大类型。减排动能较强或低碳基础较好的园区、企业和乡村,可选择创新打造近零碳园区A类、近零碳企业A类和近零碳乡村高阶样板:减排潜力较大或有一定低碳基础的区域、园区、社区、校园、建筑、企业,可选择稳步推进近零碳区域、近零碳园区B类、近零碳社区、近零碳校园、近零碳建筑、近零碳企业B类基础范式,加速示范带动效应向全域辐射。全文如下: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第一批深化近零碳排放区试点申报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积极稳妥推进我市碳达峰碳中和,根据《深圳市深化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实施方案》(深环〔2025)241号,附件1)的要求,我局拟在全市范围内征集第一批深化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本次征集的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包括区域、园区、社区、校园、建筑、企业、乡村等七大类型。减排动能较强或低碳基础较好的园区、企业和乡村,可选择创新打造近零碳园区A类、近零碳企业A类和近零碳乡村高阶样板:减排潜力较大或有一定低碳基础的区域、园区、社区、校园、建筑、企业,可选择稳步推进近零碳区域、近零碳园区B类、近零碳社区、近零碳校园、近零碳建筑、近零碳企业B类基础范式,加速示范带动效应向全域辐射。二、申报要求(一)近零碳排放区域试点。申报主体为城区、新区或重点片区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运营管理单位。区域规模较大的,可将其部分区域作为申报试点范围。(二)近零碳排放园区试点。申报主体为园区产权所有者或运营管理单位,其中运营管理单位作为申报主体需提供园区产权所有者授权证明材料。建设范围可以是园区整体,也可以是有明确四至边界的“园中园”。(三)近零碳排放社区试点。申报主体为街道办事处、开发商或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其中物业管理单位作为申报主体需提供业主委员会授权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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