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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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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2月24日至2025年12月30日。全文如下: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年第31号,以下简称31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本实施办法所称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与31号令第二条有关规定一致。项目碳排放评价结果纳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项目开工建设是指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不算正式开工。设备安装与集成类项目开工建设是指签订主要设备采购合同或主体设备进场安装。国家和省上对项目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及验收、业务培训、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经费,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及验收、业务培训、监督管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全省节能审查相关管理办法,组织落实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对各市州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节能降碳工作实际,加强节能审查工作统筹协调,坚持节约优先、能效引领,强化节能降碳指标管理,合理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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