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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福建省虚拟电厂常态化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相关事宜(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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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0日,福建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印发《福建省虚拟电厂常态化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相关事宜(试行)》的通知。文件提出,虚拟电厂运营商办理注册前,应先获得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出具的虚拟电厂资质认定意见,并按要求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具体要求详见附录。参与现货电能量市场的虚拟电厂运营商,还应接入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其中:发电类聚合单元应满足聚合规模不低于5兆瓦,发电出力下调节能力不低于1兆瓦且持续时长不小于1小时;负荷类聚合单元应满足下调节能力不低于1兆瓦且持续时间不小于1小时,并完成调节能力测试,测试期间各时段正负偏差应不超过15%。当虚拟电厂运营商的聚合单元、聚合资源范围以及二者关联关系发生变更时,应先向电力负荷管理中心提交变更申请,并按要求完成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信息变更,再由电力负荷管理中心推送相关信息至电力交易平台,于次月起变更生效。其中,聚合单元的聚合资源范围发生变化时,应按要求完成调节能力测试,新增批次的负荷类聚合资源测试用户合计调节能力不得低于其基线负荷的10%。当虚拟电厂运营商发生聚合规模或调节能力变化不满足虚拟电厂资质认定条件的,落实网络安全、电网应急调度以及其他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等情况时,由电力负荷管理中心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间,电力交易机构根据电力负荷管理中心提出的申请,暂停该虚拟电厂运营商交易资格(含批发市场交易、零售市场新签约套餐及变更)。详情如下: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关于印发《福建省虚拟电厂常态化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相关事宜(试行)》的通知(闽电交市场〔2025)109号)各经营主体: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5)357号)等有关规定,推动虚拟电厂常态化、规模化发展,福建电力交易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在2025年11月我省虚拟电厂试点交易工作的基础上,编制形成《福建省虚拟电厂常态化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相关事宜(试行)》(详见附件),并经福建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报福建省发改委和福建能源监管办批复同意。现予以印发实施。附件:福建省虚拟电厂常态化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相关事宜(试行)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2025年12月29日福建省虚拟电厂常态化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相关事宜(试行)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5〕357号)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虚拟电厂参与市场交易机制,引导虚拟电厂聚合各类分散资源参与中长期和现货市场电能量交易,推动虚拟电厂常态化、规模化发展,现对履约周期自2026年1月1日起参与我省电能量市场交易的虚拟电厂明确以下事宜。一、经营主体虚拟电厂运营商是虚拟电厂参与市场交易的主体,现阶段主要聚合分布式电源(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可调节负荷等分散资源参与市场交易。(一)虚拟电厂运营商虚拟电厂运营商根据聚合资源主体类别,分别聚合为发电类、负荷类聚合单元。同一运营商可同时具有发电类、负荷类聚合单元。其中:发电类聚合单元主要聚合全额上网及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分布式电源等资源的上网电量参与交易;负荷类聚合单元主要聚合可调节负荷(含用户计量关口内的分布式电源、储能)等资源的下网电量参与交易。1.入市基本条件虚拟电厂运营商的入市基本条件按照福建电力市场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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