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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7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原文如下: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能发资质规〔2025)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发电企业,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绿证相关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能源局2025年11月28日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规范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核发等相关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4)67号)及相关政策要求,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对应绿证的核发、划转、核销及相关管理工作。与我国境内有物理电量交换的境外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国家能源局负责绿证制度设计及管理,组织建设并管理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绿证核发、划转、核销及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配合做好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的建设、运维,为绿证核发、交易、应用、核销等提供数据和技术支撑工作。第五条各绿证交易平台(含绿色电力交易平台,下同)配合做好与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间的信息交互工作,将绿证交易、核销等信息实时同步至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第六条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于每月0日前推送前一月新增可再生能源并网项目信息至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协助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完成建档立卡并配合维护相关信息,按要求及时提供绿证核发、交易、核销等所需信息,并做好技术支撑工作。第七条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在项目建成并网一个月内完成建档立卡信息填报并提交审核,对于分期建设并网的项目,及时更新并网容量,必要时提供或核对绿证核发所需信息。第八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并督促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建档立卡,做好项目信息审核工作;统筹管理省级绿证账户,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存量常规水电绿证及其他类型绿证的分配及核销。第九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指导督促辖区内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做好绿证核发所需数据归集与报送工作:协助做好绿证异议处理,校核异议电量数据并提出处理建议。第三章账户管理第十条绿证核发机构(即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下同)依托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为相关主体建立绿证账户,记录绿证核发、交易、划转与核销等情况。绿证归属依据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判定。第十一条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完成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后,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为其自动建立唯一实名绿证账户。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可使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注册的账号直接登录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参与绿证核发和交易,查询并管理其持有的绿证。第十二条电力用户(包括在中国合法注册的经营主体以及自然人等)可在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或任一绿证交易平台注册建立唯一实名绿证账户,绿证交易平台应在用户注册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用户注册时,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国家认可的身份证明等材料:港澳台地区用户应提交所在地企业商业登记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第十三条与我国境内有可再生能源电量交换的国外用户,可持有效的注册地企业登记证明、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材料以及加盖翻译专用章的对应材料翻译件,在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或任一绿证交易平台注册建立唯一实名绿证账户,参与绿证核发、交易与核销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