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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7日,国家能源局印发《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法明确,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行政管理信息、反映信用状况信息和其他信息。(一)基本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备案信息,分支机构信息,高层管理人员等相关执(从)业人员职称和职业信息,以及其他能够反映法人和其他组织基本情况的信息。(二)行政管理信息。包括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行政监督检查信息、行政强制信息、行政确认信息、行政裁决信息、行政奖励信息等。(三)反映信用状况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经营(活动)异常名录信息、合同履行信息、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信息、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信息及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等。(四)其他信息。包括信用修复信息,能源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能源行业经营主体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本办法所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是依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共享,涉及能源行业经营主体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原文如下: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资质规〔2025)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机构,有关企业和协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推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我局研究制定了《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能源局2025年12月4日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归集第三章信用信息披露第四章信用信息应用第五章信用修复第六章异议处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等政策文件,结合能源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公示、应用、修复、异议处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或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等共享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作出的,以及能源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和能源行业经营主体自愿提供的,可用于识别、分析、判断能源行业经营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本办法所称能源行业经营主体,是指从事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生产、供应、建设等相关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相关执(从)业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