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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6日,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天津市节能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基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最高罚款30万!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各区发展改革委,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节能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发展改革部门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天津市节能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5年12月31日天津市节能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节能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发展改革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基准。第二条本市发展改革部门实施节能领域行政处罚应当适用本基准。第三条本基准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本市发展改革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第四条本市发展改革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五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原则上不少于从轻、一般和从重三个裁量阶次。具体裁量基准详见《天津市节能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二)不配合本市发展改革部门执法活动的:(三)隐匿、毁损、伪造、篡改证据的:(四)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本市发展改革部门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