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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浙江省关于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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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4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发布关于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提到,鼓励建设模式创新,绿电直连项目原则上由负荷主体作为主责单位。鼓励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不含电网企业)投资绿电直连项目。项目电源可由负荷主体投资,也可由发电企业或双方成立的合资公司投资,直连专线原则上应由负荷、电源主体投资。项目电源和负荷主体不是同一投资主体的,应在申报前签订多年期购电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并就电力设施建设、产权划分、运行维护、调度运行、结算关系、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协议。项目中新能源发电项目豁免电力业务许可(另有规定除外)。绿电直连项目接网工程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1)437号)划分投资界面。并网型项目应按照“以荷定源”原则,科学确定新能源电源类型、装机规模和储能规模,支持“整体自发自用为主,余电上网为辅”模式。项目新能源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应不低于60%,占总用电量的比例应不低于30%,2030年起新增项目不低于35%。上网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不超过20%。绿电直连项目的新能源利用率目标单独设置,不纳入全省新能源利用率统计。总可用发电量=∑不同类型新能源装机容量(交流侧)×该类型新能源年发电利用小时数标杆若项目投运首年运行天数未满整年,则首年总可用发电量按照实际运行天数与整年天数之比进行等比例折算。鼓励并网型绿电直连项目通过在项目内部配置储能、挖掘负荷灵活调节潜力等方式,提升项目灵活性调节能力,减小系统调节压力。项目建设方案应明确项目最大负荷峰谷差率,项目与公共电网交换功率的电力峰谷差率不高于方案值。在新能源消纳困难时段,项目不应向公共电网反送电。项目应按照有关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做好无功和电能质量管理,按标准配置继电保护、安全稳定控制装置、通信设备等二次系统,内部各设施涉网性能应满足相关标准,并做好必要的应急预案,避免因自身原因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并网型项目的涉网安全管理,按照浙江能源监管办浙江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提升浙江省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能力的通知》(浙监能安全〔2025)9号)执行。合规缴纳相关费用,绿电直连项目应按国务院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缴纳输配电费、上网环节线损、系统运行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费用,具体缴纳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价格机制促进新能源发电就近消纳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192号)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政策执行。绿电直连项目按照电源负荷适配原则,设定年上下网电量上限,上网电量上限为总可用发电量的20%;下网电量上限为总可用发电量的234%,并逐年下降,2030年起新增项目不超过186%;电网企业每月电费结算时核算项目年累计上下网电量,如超过限值,则当年次月起至年底停止该项目向电网上送或从电网下载电量。设区市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建立跟踪指导和评估机制,对建设期项目定期调度建设进度,对运营期项目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年度项目运行评估,3项电量比例指标应满足本文件要求,项目与公共电网交换功率的电力峰谷差率不高于建设方案值,5年内累计3年上述运行指标不满足要求的应主动申请解列。对于项目建设内容变更或拟退出运营的,在每年组织项目申报时提出退出申请,经设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建设计划中予以调整:对纳入建设计划1年仍未开工的项目,及时调出建设计划。退出运营的项目,其直连电源在设区市、电网企业落实接入条件后可重新申报建设计划,重新接入公共电网,并可作为增量项目参与机制电价竞价,机制电价执行期限的起始时间为直连项目电源首次发电时间。详情如下: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关于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宁波市能源局,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65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通知。一、适用范围绿电直连是指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通过直连线路向单一电力用户供给绿电,可实现供给电量清晰物理溯源的模式。其中,直连线路是指电源与电力用户直接连接的专用电力线路。直连电源为分布式光伏的,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一般工商业光伏和户用非自然人光伏可作为集中式光伏项目通过集中汇流形式向用户专线供电,用户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方需为同一法人主体。(一)直连方式1.并网型项目。绿电直连项目作为整体接入公共电网,与公共电网形成清晰的物理界面与责任界面,电源应接入用户和公共电网产权分界点的用户侧。2离网型项目。绿电直连项目的电源、用户和线路均与公共电网无电气连接,作为独立系统开展运营。(二)项目类型1.新增负荷、有降碳刚性需求的出口外向型企业的存量负荷可利用周边新能源资源配套建设新能源项目实现绿电直连。重点支持绿色用能需求大、负荷调节能力强、源荷匹配好的产业项目。新增负荷不含存量负荷增容、迁址、过户等。已报装但供电方案尚未答复或配套电网工程尚未批复立项的用电项目可作为新增负荷。新增负荷与存量负荷原则上不产生直接电气连接。2.存量负荷在已有燃煤燃气自备电厂足额清缴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前提下开展绿电直连,通过压减自备电厂出力,实现清洁能源替代。临时中断供电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负荷,不参与绿电直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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