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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通知指出,推动建立发电企业反哺机制,对水电、光伏企业按照发电量、营业收入一定比例或者碳汇损失量提取生态保护补偿金,专项用于生态修复、水资源高效利用等。原文如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政规〔2025)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2025年12月25日(此件公开发布)云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筑牢我国西南生态安全屏障,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规范生态保护补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生态保护补偿是指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机制,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生态保护补偿可以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多种补偿方式。前款所称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级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其他应当获得补偿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在我省范围内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机制,将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构建多渠道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机制。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行政、能源、林草、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第二章财政纵向补偿第五条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依法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第六条严格落实国家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分类补偿政策,统筹考虑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生态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生态保护成效,以及国家重大生态工程在我省的实施情况等因素,构建完备的森林、草原、湿地、水流、耕地等要素动态补偿标准体系。第七条省级财政部门统筹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定省级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明确转移支付的范围和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方式,结合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情况和本级财力状况,加大对下转移支付力度。根据生态效益外溢性、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和脆弱性等特点,建立生态评估机制,在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中实施差异化补偿,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干热河谷、石漠化、重点高原湖泊、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修复区等区域的支持力度。第八条落实中央财政分类补偿政策,逐步完善省级和省级以下分类补偿政策体系。分类补偿资金可以根据资金补偿对象特点,动态调整补偿方式,通过设立生态岗位、购买生态服务、扶助生态产业、实施生态保护项目、补助生态保护补偿直接相关的应用研究等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第九条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获得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并及时补偿给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稳步推进不同渠道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统筹使用,提高生态保护补偿整体效益。第三章地区间横向补偿第十条省级鼓励、指导、推动省内生态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县级以上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开展省内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明确责任和利益关系。根据跨区域的生态保护实际需要,上级政府可以组织、协调下级政府之间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