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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林草碳汇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管理办法明确,鼓励地级市整合行政区域内林草碳汇资源,统筹规划林草碳汇开发项目,实现林草碳汇资源利用效益最大化:鼓励社会主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自愿原则,依法合规参与全区林草碳汇资源培育、保护与开发。全文如下:宁夏林草碳汇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提升碳汇能力、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规范宁夏林草碳汇资源管理,促进林草碳汇资源科学有序开发利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林草碳汇资源是指全区行政区域内,通过实施国土绿化、植被恢复、可持续经营产生的,符合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CCER)及其他相关减排交易体系规定的,具备碳汇项目开发可行性的森林、草原资源。第三条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开展林草碳汇资源培育、指导林草碳汇开发等林草资源管理活动时,应遵循本办法。湿地等自然资源管理中涉及碳汇的,应当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林草碳汇资源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分级管理、稳妥开发、利林惠农的原则。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五条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区林草碳汇发展规划、资源管理政策与技术方案:指导全区林草碳汇资源培育保护,开展监测调查:建设全区林草碳汇资源数字化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数字化平台”)、林草碳汇资源数据库: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参与制定区域性林草碳汇交易管理办法:开展林草碳汇宣传培训和对外交流合作。第六条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林草碳汇工作方案;组织县(区)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开展林草碳汇资源培育保护、调查监测、计量分析和档案管理:管理本级林草碳汇资源数据库、林草碳汇开发项目库:负责组织专家对本行政区域林草碳汇项目开展科学论证、技术指导:督导本行政区域林草碳汇资源开发、风险防范;开展本级林草碳汇宣传培训。第七条县(区)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林草碳汇资源培育保护、调查监测和计量分析:管理林草档案资料:管理本级林草碳汇资源数据库、林草碳汇开发项目库:监督本行政区域林草碳汇开发项目,会同相关部门防范和处置林草碳汇开发风险:开展本级林草碳汇宣传培训。第八条市、县(区)两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符合碳汇开发条件的林草资源相关数据录入宁夏林草碳汇资源数据库,根据林木资源存续情况对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第三章碳汇资源管理和项目开发要求第九条鼓励地级市整合行政区域内林草碳汇资源,统筹规划林草碳汇开发项目,实现林草碳汇资源利用效益最大化。第十条鼓励社会主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自愿原则,依法合规参与全区林草碳汇资源培育、保护与开发。第十一条碳汇开发项目实施方案、委托开发协议中应明确规定各参与方权利责任、收益分配比例,切实保障实施了国土绿化、植被恢复、可持续经营活动并拥有林草所有权或经营权主体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纳入林草碳汇开发项目库的,碳汇资源权属必须清晰。权属存在争议的,不得实施林草碳汇开发项第十三条林草碳汇开发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四类:(一)符合生态环境部印发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CCER)方法学的项目:(二)符合国家或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发布方法学的碳普惠项目:(三)符合国际核证碳减排标准等国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的项目:(四)除上述三类以外的其他林草碳汇项目。第十四条优先支持申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CCER);鼓励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集体林草资源丰富地区开发宁夏林草碳普惠项目;审慎开发其他温室气体减排机制下的林草碳汇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