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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关于建立青海省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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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5日,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建立青海省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通知》提到,初期容量补偿标准参考《关于建立煤电容量补偿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确定,2026年青海省统一容量补偿标准按165元/(千瓦·年)执行。后期容量补偿标准按照回收边际机组全部或一定比例固定成本计算确定,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市场运行情况、机组建设成本等调整确定。本机制适用全省合规在运公用燃煤发电,燃气发电,未纳入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不含新能源补贴的光热发电,服务于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未参与配储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其中,光热、新型储能有效容量,有效容量=最大放电功率×(1一厂用电率)×可靠容量系数。可靠容量系数=MN(满功率放电时长/系统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100%)。系统净负荷=省内负荷(含线损)+外送需求+备用容量-省内风光出力-季调节及以下水电出力-外购电力-可中断负荷:系统净负荷高峰时段为系统净负荷最大高峰持续时段。经统计测算,现明确2026年光热、新型储能厂用电率暂按21.53%、10.39%计算,系统净负荷高峰时段取近3年净负荷高峰前0.2%时段最大持续小时数4小时计算。光热和新型储能按日统计系统净负荷高峰时段内平均上网时长能力,按月度进行考核。平均上网时长能力=可靠容量×M(实际荷电量/铭牌/额定放电时长,1)。月度考核时,取当月平均上网时长能力的最小值,对不足可靠容量的部分对应的容量电费进行扣减。不具备荷电状态实时监测的不予补偿。参与配储的新型储能电站不纳入容量补偿范围,平等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抽水蓄能电站建成后,按国家政策有序纳入容量电价机制。系统容量供需系数=系统总容量需求/系统总可靠容量。系统总容量需求为系统净负荷最大值时段的容量,具体为,省内负荷+外送容量需求十备用容量-可中断负荷容量。其中:采取独立控制区(频率守口子)送电的,电力电量纳入受端电网平衡,不计入送端容量需求:以其他方式送电的,按送受电协议明确的最大送电电力或输电通道的额定容量的较小值计入计算送端外送容量需求。系统总可靠容量=各类机组可靠容量+外受通道可靠容量,其中:外受通道可靠容量=合同约定的通道落地点最大受电容量×MN(3-5年该通道系统净负荷高峰时段平均负荷率)。经统计测算,2023-2025年全省系统总容量需求22102.96兆瓦,全省系统总可靠容量21167.93兆瓦,现明确2026年度全省容量供需系数为1.04。详情如下: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建立青海省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为持续推进能源领域价格改革,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引导调节性电源平稳有序建设,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助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14号)相关要求,结合省情实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起草了《关于建立青海省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详见附件),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根据省人民政府工作时序要求,此次公开征求意见自2026年2月25日起,至3月5日结束。相关意见建议,请于3月5日18时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我委(价格处)。联系人:赵明奇联系方式:0971-6305741电子邮箱:qhsfgwjgc(@163.com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6年2月25日附件关于建立青海省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补偿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关于促进光热发电规模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发改能源(2025)1645号)、《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6)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电力市场运行情况,现就建立青海省发电侧容量补偿机制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思路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加快推进电力市场体系建设,逐步构建起有效反映各类电源电量价值和容量价值的电价机制,支持可调节型电源向基础保障性和系统调节性电源并重转型,充分发挥支撑调节作用,推动新型储能有序发展和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坚持公平公正、责任共担,对发电侧系统容量按贡献予以补偿,全体工商业用户公平承担,建立发电侧容量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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