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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范围3纳入监管新规,碳披露数字赋能亟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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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简报范围3纳入监管新规,碳披露数字赋能亟待加强IPE公众环境研究中心nstitute of Public Environmental Affairs2026年3月2026年被称为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元年”。随着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及三大证券交易所披露新规的落地,价值链温室气体(范围3)信息披露正式从“鼓励探索”步入“规范化”阶段。这不仅是对企业环境信息透明度的考验,更是对其数字化碳管理能力的深度重塑。一、政策演进:范围3披露由“选修”转为“必修”2025年12月25日,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等九部委印发了《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1(以下简称《气候准则》)。随后,上海、深圳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于2026年1月30日分别发布了《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一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以下简称《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指南》)。这两份新规的核心监管要求如下:。全口径披露:《气候准则》提出企业应当分类披露报告期内的范围1、范围2和范围3的温室气体绝对排放总量;《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指南》鼓励企业披露范围3排放。·数据优先级:在计量范围3排放时,应优先使用基于直接计量获取的数据,或企业价值链中特定活动的一手数据。·循序渐进:对于核算难度较大的主体,允许根据实际情况先核算范围3部分重要类别,逐步扩大核算范围。·相称性原则:在极少数情况下,企业尽所有合理努力后仍然无法估计排放的,应当披露其对范围3排放的管理方式。这其中,范围3的披露要求引发关注,一方面是因为范围3是很多跨国企业集团和上市公司碳排放的热点,更重要的是与范围1和2相比,范围3的核算更具挑战性,且方法论仍在完善中。值得注意的是,中国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一气候(试行)》答记者问时特别指出,在对实施范围和要求作出规定之前,企业可以自愿实施《气候准则》,后续将逐步向强制披露扩展。此外,《气候准则》还引https://kjs.mof .gov.cn/zhengcefabu/202512/t20251225 3980202.htmhttps://kjs.mof.gov.cn/zhengcejiedu/202512/t20251225_398020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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