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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碳排放配额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深环〔2023〕273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相关活动,根据《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3号),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碳排放配额管理工作指南》,现予以印发。深圳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12月25日(联系人: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组,电话:政策咨询0755-23918509,0755-23911873,交易咨询0755-86931919、0755-86938966,邮箱:gihouchu@meeb.sz.gov.cn)深圳市碳排放配额管理工作指南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相关活动,根据《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制定本工作指南。一、适用范围本工作指南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圳市碳排放配额(以下简称“配额”)的相关管理活动。二、工作职责(一)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职责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为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重点排放单位名单确定、配额分配、配额履约、信息公开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二)重点排放单位职责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履行碳排放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碳排放管理体系,配备碳排放管理人员,加强本单位碳排放控制和数据管理,采取措施减少碳排放,对本单位年度碳排放报告和生产活动产出数据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完成配额履约。三、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制定依据《管理办法》第十、十一条,市生态环境局每年在当年度履约前确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并结合管理实际,对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并通过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向社会公布。四、重点排放单位变更/移出申请(一)变更类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重点排放单位,应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变更申请:1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等基本信息变更,但不涉及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2重点排放设施归属变更导致重点排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3.重点排放单位之间发生合并,或与未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合并,导致重点排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或碳排放核算边界变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