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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江苏省“无废城市”建设奖励办法(试行)_815258252828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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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无废城市”建设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为加快推进我省“无废城市”高质量建设,推动城市绿色低碳转型,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无废城市”建设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附件江苏省“无废城市”建设奖励办法第条为充分调动各地开展“无废城市”建设的积极性,全面提升城市发展与固体废物统筹管理水平,推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根据《江苏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江苏省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实施方案》《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市县人民政府是“无废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大对“无废城市”建设的投入。省财政采取“考核奖励”与“项目清单”相结合的方式,对“无废城市”建设成效显著的地区予以奖励,奖励资金来源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第三条“无废城市”建设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生态环境厅共同管理。(一)省财政厅负责奖励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会同省生态环境厅下达奖励资金,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牵头推进“无废城市”建设相关工作并制定考核办法,建立“无废城市”建设项目储备库,组织评审各市县“无废城市”相关项目,做好项目入库管理,组织开展奖励资金绩效自评价。(三)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区域“无废城市”建设项目的初审工作,指导本区域项目实施,督促项目单位按季度报送资金执行及项目进展情况,负责自评价等工作。(四)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申报、建设,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项目资金执行进度及项目实施情况报送、绩效自评价等工作,并对项目申报、实施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四条奖励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源头减量类。采取技术革新、工艺优化、原辅材料替代等措施,从源头减少固体废物产生的项目。(二)过程管控类。固体废物规范化分类贮存管理,收集转运体系建设的项目。(三)末端利用处置类。补足本地区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短板,提升飞灰、废盐等特殊类别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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