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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深圳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_21525884518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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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环规〔2023〕3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完善社会信用制度”的部署,规范我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完善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现将《深圳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12月29日深圳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完善社会信用制度”的部署,规范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完善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健全环境信用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收集、信用等级评价与修复、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环境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排污单位环境行为进行综合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本办法所称排污单位环境行为,是指排污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部门,包括市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第四条环境信用评价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部门联动、奖惩并重的原则。第五条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管理实际,依法依规将下列排污单位纳入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范围:(一)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二)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纳入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鼓励未纳入第一款规定范围的排污单位自愿向市生态环境部门的派出机构申请参加环境信用评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范围需要调整的,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调整。第六条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全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深圳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指标》(以下简称《评价指标》),建设全市统一的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管理系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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